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

阅读:0
听报道

摘要:

当年差点在『公司章程』上栽跟头的万科,如今总算学聪明了。

正文:

事件回顾

26日,一则“深圳法院判宝能系增持万科无效”的乌龙新闻引发了市场的热议,再度将宝万之争推向舆论的焦点。第二天,这则新闻即被“打脸”:深圳市两级法院仅对宝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了驳回,该案实体部分的审判一审尚未开庭。

万科工会起诉宝能醉翁之意并不在“胜诉”,而是阻止宝能在3月份董事会选举上行使投票权——通过罗湖法院的禁止令,冻结宝能的表决权等系列权利主张,在随后召开的股东大会、董事会等会议中,万科管理层将形成多数,从而修改公司章程,达成有利于自己的条款,彻底斩断宝能入主的梦想。

事实上,万科股权之争已经持续近两年的时间了:到前一段时间才有了柳暗花明的感觉

 

万科股权之争时间轴

 

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章程漏洞引发收购危机

可以说,王石这一手牌打得宝能“欲哭无泪“,但股权战役打响之初,万科由于“公司章程”的种种漏洞,曾一度被业内人士看衰:

1.    公司创始人没有一篇否决权。

根据《万科公司章程》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,万科的股票有没有分AB股之分,即王石先生没有拥有一票否决权。 

2. 公司创始人没有董事提名权。

根据《万科公司章程》第九十七条和一百二十一条,万科董事全部由股东提名,股东可以中途随时更换任期未满的董事。

3. 万科没有毒丸计划,无法防止恶意收购

毒丸计划是指当一个公司一旦遇到恶意收购,尤其是当收购方占有的股份已经达到10%20%的时候,公司为了保住自己的控股权,就会大量低价增发新股。目的就是让收购方手中的股票占比下降,也就是摊薄股权,同时也增大了收购成本。而万科在公司章程中并没有体现这一点。

 

 

 

 

公司章程还在用工商模板?

很多公司股东并不会认真的阅读公司章程的条款,并且认为通过公司章程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大多就是走个形式,举个手、投个票,搞定。事实上,公司章程一直是个容易被大家忽视的东西。对于很多公司而言,公司章程要么是工商局网站提供的示范文本,要么是在网上下载的通用型模板。而且在日常经营中它常常被束之高阁,被视为毫无用途的存在,总而言之就是存在感极弱

 

甚至都没有注意到《公司法》中最精辟的一句话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”。但事实往往是,不出现矛盾大家相安无事,一旦出了嫌隙,股东们便追悔莫及,“早知道对这个问题在公司章程中重新约定就好了”。这就是忽视了公司章程的法宝之一——任意性规范

 

 

 

 

 

强制性规范VS任意性规范

强制性规范:

必须依照法律适用、不得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。

任意性规范:

允许主体变更、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。

 

公司法往往更加强调意思自治原则,因此具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。我国公司法的历次修订不断强化了公司自治,对规范公司章程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正,不断扩大任意性规范的辐射范围,无疑体现了立法者价值取向的擅变。

 我国现行《公司法》规定对以下内容可由公司股东自行在公司章程中约定:法定代表人,对外投资、对外担保,股东出资时间,红利分配、增资认缴,股权转让的条件,股东会职权、召集程序、表决权、议事方式、表决程序,董事的任期、董事长、副董事长的产生,董事会职权,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、总经理职权,股东资格的继承,公司解散,执行董事的职权,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、监事会职权扩充。《公司法》中上述可由股东之间另行约定的内容都属于任意性规范。

 

公司章程:圣旨or废纸?

公司章程到底有多重要?如果只是看上面的“名词解释”,你可能会有点“懵”。下面两则案例,或许能为你解开疑惑——

案例一

小股东只能眼看公司任由大股东折腾?

背景:

甲公司有ABC三个股东,三人成立甲公司系为投资乙公司,为与该投资比例相对应,三人约定股权比例为A51%股权,BC分别占24.5%的股权。BC虽为小股东,但对公司实际运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。由于A的股份已过半数,BC担心A对一些事项私自作出决定影响自身利益。

 困惑:

《公司法》规定,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,也就是说大股东凭借其绝对优势的出资比例,在股东会表决时仅凭其一己之力就可以对一般事项作出通过的决议。

在此情况下,小股东毋宁说有实际的决策权,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没有表达和发言权。难道小股东只能眼看公司任由大股东摆布吗?

解决方案:

关于股东会职权、股东的表决权、表决程序和制度等,《公司法》都存在任意性规范,即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”。因此,股东可以对表决权、表决制度等作出约定。

为实现对公司的均衡控制,避免A一股独大的情形,BC可以对表决权重新约定,如A34%的表决权,BC分别占33%的表决权,从而避免A一手遮天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。对于投资型股东来说他不需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,一般持有公司小比例股权,对于他们而言,可以通过增设股东会职权、设计合理的表决权制度,例如特别事项的一票否决权等,来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否决,从而实现有效控制投资风险。

案例二

勤勉董事长惨遭“黑手”被无故罢免

 背景:

丙公司有DEF三个股东,占股比例分别为34%33%33%D负责公司具体经营管理,为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。D平日工作勤勤恳恳,但商海之争风云变幻,昨天的朋友可能变成今天的竞争者。D在某次股东会上,被EF联合起来无故罢免了董事长的职务。

D不服“我认真工作、又无过错,3年任期未到,凭啥把我拉下董事长的位置”。但实际上股东罢免董事,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,理由真的不重要。

 困惑:

1993年的《公司法》曾规定:“董事在任职届满前,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。”但2005年修订时,删除了“不得无故解除”的规定,可见公司法已经放弃对理由的硬性要求。

实务中对董事长的选任,往往体现了股东之间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。那D在股东利益的博弈中如何避免这种“哑巴吃黄连,有苦说不出”的尴尬呢?

 解决方案:

《公司法》规定董事的任期、董事长的产生等都可以自行约定。作为想当公司董事长的股东来说,充分利用该任意性规范,增加设置条款,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禁止性的条款,如“不得无故罢免董事长”等。

 

 

 结语

对待如此重要的公司章程,股东们还有什么理由敷衍待之或将其束之高阁?制定完备个性化的公司章程是当务之急,它是公司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。

但是如何制定一部全面、完备、又适合公司现状和发展需要的公司章程,对不少公司来说是不小的疑惑。此时不防向身边的专业律师寻求帮助。

每个公司都有不同的企业文化、经营范围、经营模式、发展目标、财务情况等,每个股东的背景、投资目的、利益需求、能力亦不尽相同。面对条款庞大且繁复的公司章程,在制定时,建议向专业律师请教,充分利用任意性规定,让律师为您的个性化公司章程保驾护航。

话题:



0

推荐

耿强

耿强

79篇文章 6年前更新

南京大学教授。对经济的原创评论,经济政策解读,经济周期趋势判断,新闻点评,原创的行业分析。个人微信公号:gengqiangNJU。

文章
  • 文章归档
2017年 79篇